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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11月25日電

中華國民共和國無線電治理條例

(1993年9月11日中華國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國民共和國中心軍事委員會令第128號發布 2016年11月11日中華國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國民共和瑜伽場地國中心軍事委員會令第672號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無線電治理,維護空中電波次序,有用開發、應用無線電頻譜資源,保證各種無線電業務的正常進行,制訂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國民共和國境內應用無線電頻率,設置、應用無線電臺(站),研制、生產、進口、銷售和維修無線電發射設備,以及應用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設備,應當遵照本條例。

第三條 無線電頻譜資教學源屬于國家一切。國家對無線電頻譜資源實行統一規劃、公道開發、有償應用的原則。

第四條 無線電治理任務在國務院、中心軍事委員會的統一領導下分工治理、分級負責,貫徹科學治理、保護資源、保證平安、促進發展的方針。

第五條 國家鼓勵、支撐對無線電頻譜資源的科學技術研討和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進步無線電頻譜資源的應用效力。

第六條 任何單位或許個人不得私行應用無線電頻率,不得對依法開展的無線電業務形成無害干擾,不得應用無線電臺(站)進行違法犯法活動。

第七條 根據維護國家平安、保證國家嚴重任務、處置嚴重突發事務等需求,國家可以實施無線電管束。

第二章 治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八條 國家無線電治理機構負責全國無線電治理任務,依據職責擬訂無線電治理的方針、政策,統一治理無線電頻率和無線電臺(站),負責無線電監測、干擾查處和涉外無線電治理等任務,協調處理無線電治理相關事宜。

第九條 中國國民束縛軍電磁頻譜治理機構負責軍事系統的無線電治理任務,參與擬訂國家有關無線電治理的方針、政策。

第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治理機構在國家無線電治理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國民當局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除軍事系統外的無線電治理任務,根據審批權限實施無線電頻率應用許可,審查無線電臺(站)的建設布局和臺址,核發無線電臺執照及無線電臺識別碼(含呼號,下同),負責本行政區域無線電監測和干擾查處,協調處理本行政區域無線電治理相關事宜。

省、自治區無線電治理機構根據任務需求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設立派出機構。派出機構在省、自治區無線電治理機構的授權范圍內實行職責。

第十一條 軍地樹立無線電治理協調機制,配合劃分無線電頻率,協商處理觸及軍事系統與非軍事系統間的無線電治理事宜。無線電治理嚴重問題報小樹屋國務院、中心軍事委員會決定。

家教第十二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無線電治理機構在國家無線電治理機構的業務指導下,負責本系統(行業)的無線電治理任務,貫徹執行國家無線電治理的方針、政策和法令、行政法規、規章,按照本條例規定和國務院規定的部門職權,治理國家無線電治理機構分派給本系統(行業)應用的航空、水上無線電專用頻率,規劃本系統(行業)無線電臺(站)的建設布局和臺址,核發制式無線電臺執照及無線電臺識別碼。

第三章 頻率治理

第十三條 國家無線電治理機構負責制訂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并向社會公布。

制訂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應當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單位的意見,充足考慮國家平安和經濟社會、科學技術發展以及頻譜資源有用應用的需求。

第十四條 應用無線電頻率應當獲得許可,但下列頻率除外:

(一)業余無線電臺、公眾對講機、制式無線電臺應用的頻率;

(二)國際平安與遇險系統,用于航空、水上移動業務和無線電導航業務的國際固定頻率;

(三)國家無線電治理機構規定的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發射設備應用的頻率。

第十五條 獲得無線電頻率應用許可,應當合適下列條件:

(一)所申請的無線電頻率合適無線電頻率劃分和應用規定,有明確具體的教學用處;

(二)應用無線電頻率的技術計劃可行;

(三)1對1教學有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四)對依法應用的其他無線電頻率不會產生無害干擾。

第十六條 無線電治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無線電頻率應用許可申請之日起20個任務日內審查完畢,按照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條件,并綜合考慮國家平安需求和可用頻率的情況,作出許可或許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頒發無線電頻率應用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書面告訴申請人并說明來由。

無線電頻率應用許可證應當載明無線電頻率的用處、應用范圍、應用率請求、應用刻日等事項。

第十七條 空中公眾移動通訊應用頻率等商用無線電頻率的應用許可,可以按照有關法令、行政法規的規定采取招標、拍賣的方法。

無線電治理機構采取招標、拍賣的方法確定中標人、買受人后,應當作出許可的決定,并依法向中標人、買受人頒發無線電頻率應用許可證。

第十八條 無線電頻率應用許可由國家無線電治理機構實施。國家無線電治理機構確定范圍內的無線電頻率應用許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治理機構實施。

國家無線電治理機構分派給路況運輸、漁業、陸地系統(行業)應用的水上無線電專用頻率,由地點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治理機構分別會同相關主管部門實施許可;國家無線電治理機構分派給平易近用航空系統應用的航空無線電專用頻率,由國務院平易近用航空主管部門實施許可。

第十九條 無線電頻率應用許可的刻日不得超過10年。

無線電頻率應用刻日屆滿后需求繼續應用的,應當在刻日屆滿30個任務日前向作出許可決定的無線電治理機構提出延續申請。受理申請的無線電治理機構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規定進行審查并作出決定。

無線電頻率教學場地應用刻日屆滿前擬終止應用無線電頻率的,應當及時向作出許可決定的無線電治理機構辦理注銷手續。

第二十條 轉讓無線電頻率應用權的,受讓人應當合適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條件,并提交雙方轉讓協議,按照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法式報請無線電治理機構同意。

第二十一條 家教應用無線電頻率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無線電頻率占用費。

無線電頻率占用費的項目、標準,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制訂。

第二十二條 國際電信聯盟按照國際規則規劃給我國應用的衛星無線電頻率,由國家無線電私密空間治理機構統一分派給應用單位。

申請應用國際電信聯盟非規劃的衛星無線電頻率,應當通過國家無線電治理機構統一提出申請。國家無線電治理機構應當及時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需要的國內協調,并按照國際規則開展國際申報、協調、登記任務。

第二十三條 組建衛星通訊網需求應用衛星無線電頻率的,除應當合適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條件外共享空間,還應當供給擬應用的空間無線電臺、衛星軌道地位和衛星教學場地覆蓋范圍等信息,以及完成國內協調并開展需要國際協調的證明資料等。

第二十四條 應用其他國家、地區的衛星無線電頻率開展業務,應當遵照我國衛星無線電頻率治理的規定,并完成與我國申報的衛星無線電頻率的協調。

第二十五條 建設衛星工程,應當在項目規劃階段對擬應用的衛星無線電頻率進行可行性論證;建設須經國務院、中心軍事委員會同意的衛星工程,應當在項目規劃階段與國家無線電治理機構協商確定擬應用的衛星無線電頻率。

第二十六條 除因不成抗力外,獲得無線電頻率應用許可后超過2年不應用或許應用率達不到許可證規定請求的,作出許可決定的無線電治理機構有權撤銷無線電頻率應用許可,發出無線電頻率。

第四章 無線電臺(站)治理

第二個人空間十七條 設置、應用無線電臺(站)應當向無線電治理機構申請獲得無線電臺執照,但設置、應用下列無線電臺(站)的除外:

(一)空中公眾移動通訊終端;

(二)單收無線電臺(站);

(三)國家無線電治理機構規定的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臺(站)。

第二十八條 除本條例第二十瑜伽教室九條規定的業余無線電臺外,設置、應用無線電臺(站),應當合適下列條件:

(一)有可用的無線電頻率;

(二)所應用的無線電發射設備依法獲得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證且合適國家規定的產品質量請求;

(三)有熟習無線電治理規定、具備相關業務技巧的人員;

(四)有明確具體的用處,且技術計劃可行;

(五)有能夠保證無線電臺(站)正常應用的電磁環境,擬設置的無線電臺(站)對依法應用的其他無線電臺(站)不會產生無害干擾。

申請設置、應用空間無線電臺,除應當合適前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有可應用的衛星無線電頻率和衛星軌道資源。

第二十九條 申請設置、應用業余無線電臺的,應當熟習無線電治理規定,具有相應的操縱技術才能,所應用的無線電發射設備應當合適國家標準和國家無線電治理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條 設置、應用有固定臺址的無線電臺(站),由無線電臺(站)地點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治理機構實施許可。設教學置、應用沒有固定臺址的無線電臺,由申請人居處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治理機構實施許可。

設置、應用空間無線電臺、衛星測控(導航)站、衛星關口站、衛星國際專線地球站、15瓦以上的短波無線電臺(站)以及觸及國家主權、平安的其他主要無線電臺(站),由國家無線電治理機構實施許可。

第三十一條 無線電治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任務日內審查完畢,按照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條件,作出許可或許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頒發會議室出租無線電臺執照,需求應用無線電臺識別碼的,同時核發無線電臺識別碼;不予許可的,書面告訴申請人并說明來由。

無線電臺(站)需求變更、增添無線電臺識別碼的,由無線電治理機構核發。

第三十二條 無線電臺執照應當載明無線電臺(站)的臺址、應用頻率、發射功率、有用期、應用請求等事項。

無線小樹屋電臺執照的樣式由國家無線電治理機構統一規定。

第三十三條 無線電臺(站)應用的無線電頻率需求獲得無線電頻率應用許可的,其無線電臺執照有用期不得超過無線電頻率應用許可證規定的刻日;按照本條例交流第十四條規定不需求獲得無線電頻率應用許可的,其無線電臺執照有用期不得超過5年。

無線電臺執照有用期屆滿后需求繼續應用無線電臺(站)的,應當在刻日屆滿30個任務日前向作出許可決定的無線電治理機構申請更換無線電臺執照。受理申請的無線電治理機構應當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作出決定。

第三十四條 國家無線電治理機構向國際電信聯盟統一申請無線電臺識別碼序列,并對無線電臺識別碼進行編制和分派。

第三十五條 建設固定臺址的無線電臺(站)的選址,應當合適城鄉規劃的請求,避開影響其效能發揮的建筑物、設施等。處所國民當局制訂、修正城鄉規劃,設定能夠影響年夜型無線電臺(站)效能發揮的建設項目標,應當考慮其效能發揮的需求,并征求地點地無線電治理機構和軍隊電磁頻譜治理機構的意見。

設置年夜型無線電臺(站)、空中公眾移動通訊基站,其臺址布局規劃應當合適資源共享和電磁環境保護的請求。

第三十六條 船舶、航空器、鐵路機車(含動車組列車,下同)設置、應用制式無線電臺應當合適國家有關規定,由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無線電治理機構頒發無線電臺執照;需求應用無線電臺識別碼的,同時核發無線電臺識別碼。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將制式無線電臺執照及無線電臺識別碼的核發情況按期通報國家無線電治理機構。

船舶、航空器、鐵路機車設置、應用非制式無線電臺的治理辦法,由國家無線電治理機構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

第三十七條 遇有危及國家平安、公共平安、性命財產平安的緊急情況或許為了保證嚴重社會活動的特別需求,可以不經同意臨時設置、應用無私密空間線電臺(站),可是應當及時向無線電臺(站)地點地無線電治理機構報告,并在緊急私密空間情況打消或許嚴重社會活動結束后及時關閉。

第三十八條 無線電臺(站)應當依照無線電臺執照規定的許可事項和條件設置、應用;變更許可事項的,應當向作出許可決定的無線電治理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無線電臺(站)終止應用的,應當及時向作出許可決定的無線電治理機構辦理注銷手續,交回無線電臺執照,撤除無線電臺(站)及天線等附屬設備。

第三十九條 應用無線電臺(站)的單位或許個人應當對無線電臺(站)進行按期維護,保證其機能指標合適國家標準和國家無線電治理的有關規定,防止對其他依法設置、應用的無線電臺(站)產生無害干擾。

第四十條 應用無線電臺(站)的單位或許個人應當遵照國家環境保護的規定,采取需要辦法避免無線電波發射頓了頓,才低聲道:“只是我聽說餐廳的主廚似乎對張叔的妻子有些想法,外面有一些不好的傳聞。”產生的電磁輻射淨化環境。

第四十一條 應用無線電臺(站)的單位或許個人不得居心收舞蹈教室發無線電臺執照許可事項之外的無線電信號,不得傳播、公布或許應用無意接受的信息。

業余無線電臺只能用于彼此通訊、技術研討和自我訓練,并在業余業務或許衛星業余業務專用頻率范圍內收發信號,可是參與嚴重天然災害等突發事務應急處置的除外。

第五章 無線電發射設備治理

第四十二條 研制無線電發射設備應用的無線電頻率,應當合適國家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

第四十三條 生產或許進口在國內銷售、應用的無線電發射設備,應當合適產品質量等法令法規、國家標準和國家無線電治理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四條 除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發射設備外,生產或許進口在國內銷售、應用的其他無線電發射設備,應當向國家無線電治理機構申請型號核準。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目錄由國家無線電治理機構公布。

生產或許進口應當獲得型號核準的無線電發射設備,除應當合適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外,還應當合適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證審定的技術指標,并在設備上標注型號核準代碼。

第四十五條 獲得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應當合適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有相應的生產才能、技術氣力、質量保證體系;

(二)無線電發射設備的任務頻率、功率等技術指標合適國家標準和國家無線電治理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六條 國家無線電治理機構應當依法對申請型號核準的無線電發射設備能否合適本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任務日內作出核準或許“怎麼了?”他裝傻。他本以為自己逃不過這道坎,可他說不出來,只能裝傻。不予核準的決定。予以核準的,頒發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證;不予核準的,書面告訴申請人并說明來由。

國家無線電治理機構應當按期將無線會議室出租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的情況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七條 進口按照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應當獲得型號核準的無線電發射設備,進口貨物收貨人、攜帶無線電發射設備進境的人員、寄遞無線電發射設備的收件人,應當主動向海關申報,憑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證辦理通關手續。

進行體育比賽、科學實驗等活動,需求攜帶、寄遞按照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應當獲得型號核準而未獲得型號核準的無線電發射設備臨時進關的,應當經無線電治理機構同意,憑同意文件辦理通關手續。

第四十八條 銷售按照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應當獲得型號核準的無線電發射設備,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治理機構辦理銷售備案。不得銷售未按照本條例規定標注型號核準代碼的無線電發射設備。

第四十九條 維修無線電發射設備,不得改變無線電發射彩秀簡直不敢相信自己會從小姐口中聽到這樣的回答。沒關係?設備型號核準證審定的技術指標。

第五十條 研制、生產、銷售和維修年夜功率無線電發射設備,應當采取辦法有用克制電波發射,不得對依法設置、應用的無線電臺(站)產生無害干擾。進行實效發射試驗的,應當按照本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向省小樹屋、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治理機構申請辦理臨時設置、應用無線電臺(站)手續。

第六章 涉外無線電治理

第五十一條 無線電頻率協調的涉外事宜,以及我國境內電臺與境外電臺的彼此無害干擾,由國家無線電治理機構會同有關單位與有關的國際組織或許國家、地區協調處理。

需求向國際電信聯盟或許其他國家、地區供給無線電治理相關資料的,由國家無線電治理機構統一辦理。

第五十二條 在邊地步區設置、應用無線電臺(站),應當遵照我國與相關國家、地區簽訂的無線電頻率協調協議。

第五十三條 外國領導人訪華、各國駐華使領館和享有交際特權與寬免的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需求設置、應用無線電臺(站)的,應當通過交際途徑經國家無線電治理機構同意。

除應用交際郵袋裝運外,外國領導人訪華、各國駐華使領館和享有交際特權與寬免的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攜帶、寄遞或許以其他方法運輸按照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應當獲得型號核準而未獲得型號核準的無線電發射設備進境的,應當通過交際途徑經國家無線私密空間電治理機構同意后辦理通關手續。

其他境外組織或許個人在我國境內設置、應用無線電臺(站)的,應當依照我國有關規定經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報請無線電治理機構同意;攜帶、寄遞或許以其他方法運輸按照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應當獲得型號核準而未獲得型號核準的無線電發射設備進境的,應當依照我國有關規定經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報無線電治理機構同意后,到海關辦理無線電發射設備進境手續,但國家無線電治理機構規定不需求同意的除外。

第五十四條 外國船舶(含海上平臺)、航空器、鐵路機車、車輛等設置的無線電臺在我國境內應用,應當遵照我國的法令、法規和我國締結或許參加的國際條約。

舞蹈場地第五十五條 境外組織或許個人不得在我國境內進行電波參數測試或許電波監測。

任何單位或許個人不得向境外組織或許個人供給觸及國家平安的境內電波參數資料。

第七章 無線電監測和電波次序維護

第五十六條 無線電治理機構應當按期對無線電頻率的應用情況和在用的無線電臺(站)進行檢查和檢測,保證無線電臺(站)的正常應用,維護正常的無線電波次序。

第五十七條 國家無線電監測中間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監測站作為無線電治理技術機構,分別在國家無線電治理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治理機構領導下,對無線電信號實施監測,查找無線電干擾源和未經許可設置、應用的無線電臺(站)。

第五十八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無線電監測站負責對本系統(行業)的無線電信號實施監測。

第五十九條 工業、科學、醫療設備,電氣化運輸系統、高壓電力線和其他電器裝置產生的無線電波輻射,應當合有權力的村婦力量!”適國家標準和國家無線電治理的有關規定。

制訂輻射無線電家教波的非無線電設備的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應當征求國家無線電治理機構的意見。

第六十條 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設備對已依法設置、應用的無線電臺(站)產生無害干擾的,設備一切者或許應用者應當采取辦法予以打消。

第六十一條 經無線電治理機構確定的產生無線電波輻射的工程設施,能夠對已依法設置、應用的無線電臺(站)形成無害干擾的,其選址定點由處所國民當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治理機構協商確定。

第六十二條 建設射電地理臺、氣象雷達站、衛星測控(導航)站、機場等需求電磁環境特別保護的項目,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確定工程選址前對其選址進行電磁兼容剖析和論證,并征求無線電治理機構的意見;未進行電磁兼容剖析和論證,或許未征求、采納無線電治理機構的意見的,不得向無線電治理機構提出消除無害干擾的請求。

第六十三條 在已建射電地理臺、氣象雷達站、衛星交流測控(導航)站、機場的周邊區域,不得新建阻斷無線電信號傳輸的高峻建筑、設施,不得設置、應用干擾其正常應用的設施、設備。無線電治理機構應當會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制訂具體的保護辦法并向社會公布。

第六十四條 國家對船舶、航天器、航空器、鐵路機車專用的無線電導航、遇險救助和平安通訊等觸及人身平安的無線電頻率予以特別保護。任何無線電發射設備和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設備對其產生無害干擾的,應當當即打消無害干擾。

第六十五條 依法設置、應用的無線電臺(站)遭到無害干擾的,可以向無線電治理機構投訴。受理投訴的無線電治理機構應當及時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告訴投訴人。

處理無線電頻率彼此無害干擾,應當遵守頻帶外讓頻帶內、主要業務讓重要業務、后用讓先用、無規劃讓有規劃的原則。

第六十六條 無線電治理機構可以請求產生無害干擾的無線電臺(站)采取維修無線電發射設瑜伽場地備、校準發射頻率或許下降功率等辦法打消無害干擾;無法打消無害干擾的,可以責令產生無害干擾的無線電臺個人空間(站)暫停發射。

第六十七條 對不符合法令的無線電發射活動,無線電治理機構可以暫扣無線電發射設備或許查封無線電臺(站),需要時可以采取技術性阻斷辦法;無線電治理機構在無線電監測、檢查任務中發現涉嫌違法犯法活動的,應當及時通報公安機關并共同調查處理。

第六十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治理機構應當加強對生產、銷售無線電發射設備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縣級以上處所國民當局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治理部門應當共同監督檢查,并及時向無線電治理機構通報其在產品質量監督、市場監管執法過程中發現的違法生產、銷售無線電發射設備的行為。

第六十九條 無線電治理1對1教學機構和無線電監測中間(站)的任務人員應當對實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通訊機密和無線電信號保密。

第八章 法令責任

第七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許可私行應用無線電頻率,或許私行設置、應用無線她從未試圖改變他的決定或阻止他前進。她只會毫不猶豫地支持他,跟隨他,只因她是他的妻子,他是她的丈夫。電臺(站)的,由無線電治理機構責令矯正,沒收從事違法活動的設備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矯正的,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私行設置、應用無線電臺(站)從事詐騙等違法活動,尚不構成犯法的,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私行轉讓無線電頻率的,由無線電治理機構責令矯正,沒收違法所得;拒不矯正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許違法所得缺乏10萬元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形成嚴重后果的,吊銷無線電頻率應用許可證。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無線電治理機構責令矯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形成嚴重后果的,吊銷無線電臺執照,并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依照無線電臺執照規定的許可事項和請求設置、應用無線電臺(站);

(二)居心收發無線電臺執照許可事項之外的無線電信號,傳播、公布或許應用無意接受的信息;

(三)私行編制、應用無線電臺識別碼。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用無線電發射設備、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設備干擾無線電業務正常進行的,由無線電治理機構責令矯正,拒不矯正的,沒收產生無害干擾的設備,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吊銷無線電臺執照;對船舶、航天器、航空器、鐵路機車專用無線電導航、遇險救助和平安通訊等觸及人身平安的無線電頻率產生無害干擾的,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 未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無線電頻率占用費的,由無線電治理機構責令期限繳納;過期不繳納的,自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0.05%的滯納金。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無線電治理機構責令矯正;拒不矯正的,沒收從事違法活動的設備,并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形成嚴重后果的,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研制、生產、銷售和維修年夜功率無線電發射設備,未采取有用辦法克制電波發射;

(二)境外組織或許個人在我國境內進行電波參數測試或許電波監測;

(三)向境外組織或許個人供給觸及國家平安的境內電波參數資料。

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或許進口在國內銷售、應用的無線電發射設備未獲得型號核準的,由無線電治理機構責令矯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矯正的,沒收未獲得型號核準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并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七條 銷售按照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應當獲得型號核準的無線電發射設備未向無線電治理機構辦理銷售備案的,由無線電治理機構責令矯正;拒不矯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八條 銷售按照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應當獲得型號核準而未獲得型號核準的無線電發射設備的,由無線電治理機構責令矯正,沒收違法銷售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銷售的設備貨值10%以下的罰款;拒不矯正的,并處違法銷售的設備貨值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九條 維修無線電發射設備改變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證審定的技術指標的,由無線電治理機構責令矯正;拒不矯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條 生產、銷售無線電發射設備違反產品質量治理法令法規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依法處罰。

進口無線電發射設備,攜帶、寄遞或許以其他方法運輸無線電發射設備進境,違反海關監管法令法規的,由海關依法處罰。

第八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違反治安治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治理處罰;構成犯法的,依法究查刑事責任。

第八十二條 無線電治理機構及其任務人員不按照本條例規定實行職責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章 附 則

第八十三條 實施本條例規定的許可需求完成有關國內、國際協調或許實行國際規則規定法式的,進行協調以及實行法式的時間不計算在許可審查刻日內。

第八十四條 軍事系統無線電治理,依照軍隊有關規定執行。

觸及廣播電視的無線電治理,法令、行政法規還有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

第八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6年12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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